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来源:财会通讯 作者:姜春燕 杨爱义 人气: 时间:2009-11-26
摘要: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 视同销售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借:应收账款  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如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

  [例6]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贷:库存商品 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货物在本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7]A公司以产品一批向丁机械厂投资,产品成本40万元(假设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为45万元,A公司发货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时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非货币资产的分配应作销售处理,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改变了生产经营的性质,进入了最终消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料、材料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当期抵扣,经过加工生产出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因此税法规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导致负债的减少,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8]A公司将自产产品X4 200台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礼物。每台成本400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为5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200)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该种方式虽然没有经济利益,但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赠送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已经从购入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不将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就会导致纳税人多抵进项税额,从而引起以赠送为名,逃避纳税义务现象。因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3)项。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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