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并明确了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出口企业(内、外资企业)而言,在此政策出台之前,出口货物“免、抵”税额一直是内资企业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相反,外资企业既使产生了当期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也是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执行的。那么,随着税费征收的统一化,内外资企业“内外有别”的税收差异将不复存在。所以,对于刚刚涉及税费征收的外资企业,千万不要遗漏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中“免、抵”税额计算税费的这一环节。 一、“免、抵”税额计算税费的依据 二、如何计算税费及账务处理 例如: 2010年5月底,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了某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80万元,其中: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税额为5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3、计提教育费附加 4、上缴税费时 三、出口企业税费缴纳中掌握的细节 其次,正确理解税费征收的概念,锁定征收范围。例如,国家税务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计提税费的计征范围。因为,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同时也会欠缴税费。 再次,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对“免、抵”税额与税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少做、漏做、不做账已达偷逃税款的目,从而避免被税务稽查带来的税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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