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针对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公告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还规定,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也应补缴。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公告指出,《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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