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我在网上看到有人说差旅费中的差贴应计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但是在一本教材中却看到"不予征税的项中中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我现在就晕了,这一项差帖到底该不该计入个人所得税中? 回答:差旅费津贴在实践中也叫差旅费补助、出差补贴、出差补助或者其他名称,主要是针对出差人员出差发生的伙食费、公杂费进行补贴。 对于差旅费津贴是否征免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总局在1994年3月3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就指出,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可见,差旅费津贴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该文件规定的比较笼统,既没有对差旅费津贴进行规范的定义,更没有对其开支范围、金额标准进行限定,因此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该政策时往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一些更加系统、细致的规定。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指出,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将外埠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为一般地区 20元/天,特殊地区 30元/天。 北京市制定的该项标准虽然是参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做出的规定,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所有单位任职的个人,因此各区县税务机关往往以此为依据确定差旅费津贴的免征限额。比如,北京某个企业员工到浙江温州出差10日(一般地区),单位在根据发票实报实销差旅费的基础上,额外发放每日20元的补助津贴共计200元,则该部分津贴无须征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超过限定标准,则超标部分应纳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科在2006年2月24日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对某个纳税人“请问我因出差,单位给我的差旅费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的咨询中也明确回答,根据《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特殊地区是:深圳、珠海、汕头、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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