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统计,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32.3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3%,其中,出口18.62万亿元,增长6.2%。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高端装备出口增长超四成。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出口企业在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时,未关注到收汇相关的问题,出现未及时收汇、未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收汇资料不规范等情况,可能引发不能退税的风险,部分企业已退税款还可能被追缴。 风险点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 A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三类。2023年5月,A公司与俄罗斯的客户签订货物出口合同,该批货物价值为500万卢布,合同约定在货物发出后60天内完成收汇,货物发出时间为2023年10月。2023年12月,A公司财务人员对该批货物申报了出口退税,并于当月收到退税款。2024年4月,A公司财务人员得知,受国际形势影响,客户不能如期支付款项,且具体的支付时间待定。税务部门在核实A公司出口退税情况时发现,A公司财务人员未对该笔业务进行申报冲减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案例中,A公司已于2023年12月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情形,应当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待收汇后,再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 实务中,该种收汇逾期的情况较为典型,出口企业在发生收汇逾期后,应先判断是否符合视同收汇情形。如果企业情况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在收汇或者办理视同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风险点二:未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B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三类。2023年1月,B公司首次申报自产货物退税。税务部门按规定对B公司开展实地核查,对其收汇留存材料进行查验,发现B公司2020年1月的一笔出口业务至今未完成收汇。B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称,企业的海外客户已破产失联,故一直未收汇。同时,B公司不存在视同收汇的情况,并一直未对该笔业务进行退(免)税申报,且未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处理的货物,须在作销售处理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B公司应当及时确认该笔货物的销售收入,在企业确定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情况下,应当按9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笔者提醒,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对未申报数据进行排摸整理,并及时确认收入。同时,出口企业应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延迟支付或未能支付的问题。企业还可考虑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因买家延迟支付或不支付货款带来的风险。 风险点三:提交虚假收汇资料 C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C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出口货物合同,货物价值50万美元,合同约定在货物发出后30天内完成收汇。海外客户在收到货物后,以产品有瑕疵为由拒绝付汇。为争取损失最小化,C公司在香港以其海外客户名义,通过与自身不相关的账户向自己支付货款,从而形成完整的收汇结汇闭环,并申报出口退(免)税。 根据9号公告规定,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通过抓好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进一步提升税务部门对出口退(免)税风险识别分析、防范的工作水平。对于存在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虚假收汇材料等风险情形的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收汇资料,事前防范退税风险。同时,充分运用外汇部门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纳税人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筛查、预警,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数据异常的,及时开展核查,发现违规的,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本案例中,C公司制造虚假收汇资料以满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条件,应当对该笔出口货物作增值税征税处理。笔者提醒,出口企业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做到收汇结汇的合规管理。企业财务人员还应加强培训,提高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同时,建议企业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出口业务和收汇业务的合规性,以确保企业的业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12月13日 版次:07 作者:张敏晶(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