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这种方法可以合理避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敏 人气: 时间:2022-08-12
摘要:留抵退税政策施行后,企业如果未准确区分企业支出与股东、高管个人消费,甚至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不仅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的风险,而且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税务部门查处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防止优惠政策的“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其中一则利用高价机动车虚增进项税额的案例,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专业人士提醒企业,所谓的将个人消费的资产入账避税的“妙招”,很可能涉嫌偷税。

  真实案例

  根据公开披露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咨询、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今年4月29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取得退税款24万余元。后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中14万余元为该企业实际用于个人消费购进的机动车、空调等货物(服务)发生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涉及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该企业曾在2020年8月购进一辆二手豪车,价格为99万元,与单位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

  经查,甲公司将这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机动车和二手车,均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在2020年度、2021年度的“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与此同时,企业还将为机动车购买的保险、为机动车和二手车缴纳的车船税等,一并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调查取证,税务机关于6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该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等情形,并基于虚假数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留抵退税,同时存在多列支出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其处以罚款。另外,针对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费用的问题,税务机关一并处以罚款。

  关键问题

  购入的机动车和二手车与生产经营无关,是甲公司出现相关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职律师王维顺说,实务中,与甲公司类似,将与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的个人消费品记入公司账目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企业投资者或者股东,将其购物、吃饭等家庭开支,在企业入账报销。还有一些将个人使用的汽车挂在公司名下,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将相关税费、油费、保养维修费用等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自2013年8月1日起,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些企业投资者经不住所谓“财税专家”的忽悠,将此规定视为逃避缴纳税款的“合法依据”,以公司名义购买豪车,以达到抵减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目的。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分析,对于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或服务,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应注意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区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购入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或服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处理不合规,法律后果很严重。”孔令文提醒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施行后,企业如果未准确区分企业支出与股东、高管个人消费,甚至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不仅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的风险,而且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风险提示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网络平台上,经常有一些所谓“财税专家”教企业老板通过购买豪车避税。这些“财税专家”说,老板可以先用公司名义购入百万豪车,各项费用都走公司账,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多计提各项费用,而且折旧费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车开两年,还能再卖给别的公司进行变现,只要低于原价,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孔令文分析,这些手段,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的业务变形,达到推迟或者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显然与税法原则相悖。在目前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下,企业以前年度的“埋雷”行为,更容易被“引爆”。孔令文建议企业,在相关资产的购置、使用和转让等各个环节,都要重视涉税问题,做好合规处理,千万不要听信所谓“财税专家”的忽悠。

  容诚税务师事务所(厦门)有限公司合伙人周斌分析,选购资产时,应结合公司规模、盈利水平等实际状况进行采购。不要过度追求高档豪车等超出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资产。日常经营中,还应加强资产的合规管理。举例来说,企业购入车辆后,须建立健全车辆使用制度,规范车辆使用的申请、派车、行驶里程登记等,避免个人自用与生产经营使用无法划分,引发涉税纠纷。

  周斌还提醒,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须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王维顺建议企业,在资产转让环节,也要做到依法纳税。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有偿转让,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是低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市场公允价格申报纳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是将车辆等资产低价转让给股东、员工等企业内部人员,对于转让金额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视同股东分红或者工资薪金等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8月12日   版次:07  作者:实习记者 张敏


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究竟咋判定?

  8月12日,本版刊发了题为《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这种方法可以合理避税?别被忽悠!》的文章,引起广泛转发和读者关注。读者热议的焦点,在于购买的豪车究竟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经营,实务中具体的判断标准究竟是什么?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

  判定方法一:从支出的性质和根源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将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分别核算处理。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税前扣除须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三级主任科员刘迎福告诉记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刘迎福分析,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判断直接相关与否,应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比如,企业高管因个人原因发生法律诉讼后,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企业高管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再比如,一些网友认为,企业老板买了豪车心情好,而心情好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显然,这不在税法“有关”的含义之内。

  判定方法二:从一般经营常规分析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判断支出的合理性,主要是看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比如,企业的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吻合等。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李耿举例说,如果一家房产中介咨询企业,年销售额只有几百万元,却花费数百万元购进一辆豪华车进行税前扣除,从房产中介行业经营活动看,业务人员带客人看房等经营活动,一般不会用豪车接送,那就很难说购买豪车是用于经营活动。

  判断方法三:拿出切实有效证据

  实务中,企业某项支出是否构成“个人消费”,实践中更多地会根据征纳双方举证的完整性和税收法规做出综合判定。

  以豪车为例,一是看豪车的实际用途及使用人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孔令文举例说,私营企业A公司以自身名义购入豪车,公对公付款,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时,企业按500万元以内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加速折旧,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经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小汽车常年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使用,并未在公司实际投入使用,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亦非企业员工。这种情况下,基本可以判定:该豪车被用于个人消费。

  建议企业:完善车辆购置和管理制度

  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建伟建议企业,实务中,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定性时,提供的证据链通常是完整且严谨的。基于此,纳税人应该对资产的购入、使用和处置均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证据搜集链条,以便在发生相关争议时,自证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况。比如,公司应在内部建立起公务用车的相关制度,明确购车的金额标准、车型范围、使用规定等事项,尤其是要规范车辆使用的申请、派车、行驶里程登记等制度,以便证明车辆使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性。

  同时,购置车辆需注意其与企业经营业务的匹配性,考量以公司的规模和盈利水平,买什么档次、什么类型的车用于公务接待是合适的,是具有合理性的。车辆后续处置,也要注意合规。如果公司由老板最终控制,且后续公司将车辆以低价卖给老板,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避税动机,企业应避免此类可能被认为存有“主观故意”的行为。

  至于网友评论较多的“企业经营者购买豪车,既用于上下班,又用于日常业务洽商的情形”等,受访专家认为,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既然用于洽商业务,就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无需纠结是否也用于上下班。从增值税角度分析,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用于个人消费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仅指专用于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上述情形也属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从实践看,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会给予纳税人合理的解释空间。”孔令文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9月02日  版次:07   作者:实习记者  张敏     通讯员  蔡景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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