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24 个实操要点

来源:河北高院 作者:河北高院 人气: 时间:2024-07-10
摘要: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借贷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应办登记手续而实际未办登记将会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后果,会影响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从而给还款带来一定风险。

  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引、评价、规范作用,河北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再审审判职能作用,在“抓末端、治已病”的同时,基于司法实践,能动司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针对审判活动中所存在的普遍和典型问题,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旨在增强民间借贷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强化诉源治理,通过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行为,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1、民间借贷合同订立存在的风险

  1、民间借贷资金大多属于自有闲散资金,借贷双方之间常存在亲属、同事、同乡、同学等密切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简单随意。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常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因此,借贷双方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做到有据可查,毕竟“口说无凭、立字为证”。这样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2、要注意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借条实质上是简化的借款合同,出具借条也可有效反映借贷关系,持借条向人民法院陈述借款事实,容易完成举证义务和证明责任。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多份,而借条一般只有一份,通常由出借人持有。但借条千万不能写成欠条,欠条只能证明欠款事实,欠条可以是买卖、承揽、劳务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项下欠款的证明。借款一定是欠款,欠款可不一定是借款。收条是用于证明债务已经履行的凭证,一般不能用来证明借贷关系,若仅凭收条起诉,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举证义务和证明责任。

  3、借款合同或借条的内容要做到规范、全面、明确、具体、无歧意。一是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虽然持有借条的人一般会被人民法院推定为权利人,但借条写明出借人可有效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另有其人”进行抗辩;二是用语准确无歧义,避免使用多音字,如“还(hái)欠款”与“还(huán)欠款”含义大相径庭,因此在书写借款合同或借条时一定要避免使用可能导致歧义发生的字词句,同时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则需要在修改处签名或捺印确认;三是借款金额需要写明币种,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并以“整”结尾,确保大小写相一致;四是写明借款用途,若产生争议,可帮助人民法院判断借款人是否违约和印证或查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五是注明还款期限,《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出借人要牢记在借款到期后及时主张权利,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催收还款、借款人承诺还款等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若借款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则出借人会丧失胜诉权。若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

  4、借款合同和借条的签署。署名应当由借款人亲自当面书写捺印,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签署,最好同时注明身份证号码,防止他人冒签。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印章,并留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借款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涉及履行职务行为时,应特别注明其身份是个人借款亦或是企业借款,明确合同主体和还款责任。

  借贷双方还应注意,不要在空白合同文本先签字后填写内容,也尽量不要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当事人在合同空白处事后单方添加内容。

  02、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

  5、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全面适当诚信履行原则,出借人依约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约定利息。当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时,双方应及时对账确认,避免往来款项过多,难以区分款项性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重点审查所借款项是否交付、还款等基本事实,为避免现金交付等无痕履行而引发的举证困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并保留好有关凭证。

  6、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明确具体的履行方式,注明借款人出借和还款银行账户或双方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此外,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转账交付的,其转账记录则属于诉讼的履行证据,人民法院需确认是否系本人使用,因此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最好注明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若约定由第三方代为支付出借款项或由第三方代为收款,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作出约定,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并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借贷双方的履行行为。

  7、针对借款人已婚的情形,需要明确借款人是否系夫妻共同借款。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主要针对数额不大的借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针对已婚夫妻一方数额较大的借款,在借款用途中可以注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内容,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体现夫妻共债共签的一般规则。

  8、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应当收回借条,若归还部分借款或利息的,应当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中明确归还款项的时间、数额及性质。

  03、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存在的风险

  9、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并尽量在借款合同中对有无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作出具体约定,且对利息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高利贷就像家喻户晓的歌剧《白毛女》所描述的一样,会让“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因此,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进行了限制,以维护民间借贷市场借贷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利率的4倍。一年期LPR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定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本在3.65%上下浮动,也即民间借贷对年利率的最高约定不得超过14.6%。

  10、民间借贷遵循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则视为无偿借贷,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11、生活中,还经常存在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多被称为“抽头”,也有人叫做“砍头息”,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以此偿还利息。

  12、若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银行通常将逾期利息叫做“罚息”,表明这是一种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的惩罚,逾期利息同样尊重借贷双方的约定,但借贷双方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总计不能超过当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利率的4倍。

  04、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存在的风险

  13、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制度,可有效降低借贷风险,没有担保的民间借贷往往形成虽打赢官司,但执行不能的风险。担保是一种民事责任,担保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在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时,由其清偿借款本息的后果。担保时也要考虑到自身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若自身经济能力不足,应尽量避免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要出于自愿,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条款,充分了解担保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担保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相关事项,将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控制在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1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与之前法律的规定不同,应引起重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可能会影响出借人收回借款的周期。

  15、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借人应当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等文件,并对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公司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的发生。

  16、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借贷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应办登记手续而实际未办登记将会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后果,会影响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从而给还款带来一定风险。

  05、民间借贷争议解决存在的风险

  17、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导致大量纠纷直接成诉,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安排和选择,详细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可有效规避风险,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贷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签订地等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且双方不在同一辖区,可能会在诉讼程序中产生或垫付一定数量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增大异地参加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18、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方式,以降低守约方的损失,主要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19、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缺席审判比例较高,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过程困难,若查无此人还需公告送达,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出借人要提防借款人“跑路”情况的发生。一定要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好双方的送达地址,具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方便人民法院送达,提高诉讼效率。

  20、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之后,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将来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出借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06、民间借贷需警惕的其他风险

  21、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交易方式隐蔽,往往涉及民刑交织,具有风险难控等特点,致使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充斥其间,同时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不特定多数群体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大家熟知的“套路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胁迫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后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营造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虚构、扩大债务数额,并利用诉讼、仲裁或者采用软硬兼施手段“索债”等形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人发现民间借贷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加强风险意识,不要被“无利息、低门槛”等借贷广告吸引,以免受骗。

  22、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签订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债务等情形。虚假诉讼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且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的真正意图在于非法占有出借款项,虽然都表现出部分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区别显著,大家应当予以关注,不要有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当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对于该民事案件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大家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24、网络平台借贷需谨慎,应远离不良网贷,警惕非法校园网贷。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实践中难以了解和知晓借贷双方真实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欠款不还等违约行为以及暴力讨债、身份信息泄漏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对“超前消费、超低利息、无需担保、当天放款”的诱惑性宣传,更需擦亮双眼,防范网贷陷阱和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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