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温国税所[2009]149号 2009-06-20 税屋提示——依据温地税政[2012]94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的,按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确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务局备案,同时分别抄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税局、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