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08-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 (一)交通运输业 1.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新版“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选择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对符合申请企业衔头发票条件的纳税人,若上述票种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可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现代服务业使用。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时使用和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使用。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76*127,卷式):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交通运输业使用。 (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190*105,手填式):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使用。 (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180*76 平推式):专用于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客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本票作为衔头发票申请使用。本票有“一个条形码”和“二个条形码”2种,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44*127 卷式):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如出租车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两联,175*77):仅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他行业不允许使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八)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三联,190*101.6):适用于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业务使用。 具体发票适用范围及衔接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启用。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2013年1月1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试点纳税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领购到的发票自试点工作正式实施之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四、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除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外,安徽省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除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外,安徽省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以及安徽省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发票查询栏目,输入相应内容,可及时便捷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五、普通发票的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中,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在起征点调整后规定如下:对经营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其他事项 (一)考虑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使用需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对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发票开具。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确保顺利过渡。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78号)附件1、附件2、附件3从公告执行之日起失效。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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