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最新更新

来源:亚太税收公告 作者:Michael Lennard 人气: 时间:2012-10-28
摘要:2011年10月24-28日,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第七轮会议在日内瓦召开,通过了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更新内容。这是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继2001年更新后的又一次重要变化,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就这次更新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1...

7. 第13条(财产所得)
作为委员会过去几年关于“协定滥用”工作的成果,第13条第5款从:
“第4款中所述的代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___%股份(具体比例可由双边谈判确定)的转让可以在该国征税。”

改为:
“从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相关的股份转让获得的财产所得,除适用第4款以外,如果股份所有人在任意12个月内持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___%股权(具体比例可由双边谈判确定)的可以在该国征税。”

相对前一版本,这次主要的改变增加了12个月内的多次买卖可以累加决定双边协定中的持股标准。这个变化表明,个人多次的交易不能达到本条款的控股比例标准。

8. 第14条(独立个人劳务)
第14条已经从OECD范本中删除,独立个人劳务综合到第5条(常设机构)和第7条(营业利润)中处理。取消“固定基地”定义对OECD范本其他部分也产生了一些影响,第15条现在变成“雇佣所得”而不是“非独立个人劳务”。

在委员会讨论是否取消第14条时,一些成员不愿意删除它,考虑到在第1款中提到的“固定基地”测试第1款(a)可能比第5款常设机构的适用门槛更低,因此仅仅采用后者的测试可能削弱来源国的征税权。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认为OECD范本更新是为了减少同时使用这两个定义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不是削弱来源国的征税权。另一个被提及的问题是,即删除第14条是否降低来源国征税权时还考虑的另一个条款第24条第3款中对一些缔约国不得对常设机构采取不同于本国从事相同活动企业的歧视待遇。原则上,尽管条款没有提到“固定基地”而都由常设机构条款来处理,来源国可以按照第24条要求更多的征税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缔约国在第14条中应该采取和常设机构相关的方法。

由于这些争议存在,联合国范本将选择权交给不同缔约国,第14条和“个人劳务”、“固定基地”概念都保留在联合国范本中,但是对第5条的注释给那些希望删除这一条的国家以指导性意见,包括如果删除可能带来的影响。作为联合国范本目前探讨对于服务征税工作的一部分,委员会仍将检验第14条的一些可能改进。

9. 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
OECD范本2008年提供了不能通过第25条解决(如相互协商程序,MAP)的问题采用强制仲裁。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鼓励更多地采用相互协商程序,尤其是那些产生双重征税的案件,并且希望在相互协商程序框架之内解决这一问题。

在委员会讨论这个问题时,仲裁制度利弊的观点分歧比OECD成员国之间更加明显。结论(反对在协定框架内给出选择和选择的必要信息,或者至少是理解选择不同方式的结果)明确了这些存在的争议,并标明在强制性附属仲裁制度中存在的支持意见和反对意见,随后在双边税收协定给出了两个替代条款。第一个版本是在第25条A中保留现在的立场,没有办法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的问题不适用强制性仲裁。同时在第25条B中和OECD范本一致,对不同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的问题适用仲裁制度。

联合国范本注释将反映在仲裁问题上的观点,包括以下关于反对这种变化的理由:
- 只有很少一部分案子通过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提交相互协商程序,其中非常少一部分没有得到解决;
- 国内法能够解决一些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解决的案子;
- 鉴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缺乏进行相互协商的专家,如果争议是和经验丰富的发达国家之间发生的,仲裁制度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
- 国家利益是公共政策的基础,私人仲裁员在税收问题很难保证;仲裁员在发展中国家也会面临人才不足的问题;
- 如何保证仲裁的中立和独立性;
- 很难找到经验丰富的仲裁员;
- 强制性仲裁成本很高,因此不适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
- 主权国家不愿意因为强制仲裁削弱征税主权;等等。

联合国范本注释还会列出那些支持强制性仲裁的观点,包括:
- 尽管只有一小部分案子没有得到解决,但是这些案子每一个都很具有代表性,代表了那些主管当局和联合国范本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并且存在着明显的双重征税;
- 仲裁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可以在相互协商框架下解决问题,有利于跨境投资的发展;
- 国内法不能足够和迅速地解决双边协定中的一些问题(可能面临和两个国家法院裁决不一致或与联合国协定范本解释不一致的风险);
- 规定在一定期间后将未决案例提交给仲裁可以促使双方主管当局在一定时间内达成共识;
- 根据欧盟仲裁范本的经验,强制性仲裁的有效资源并不稀缺,成本也可能很低。并且,仲裁制度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确定性,可以减少一些成本高昂的“保护性”申诉和不确定的国内法律程序;
- 仲裁员能够达成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不偏袒的决定;最终,他们会根据不同国家的专家水平进行调整,扣除一些国家专业人才不足的缺陷。
- 高超的和公正的仲裁员可以从不同背景人士(包括政府官员、法官、学者和律师)和不同地区(包括发展中国家)中找到;
- 主权国家愿意通过强制仲裁限制一些征税权力。

各国在考虑这些观点时应该同时考虑是仍沿用原来的第25条,还是同意加入第25条B的特殊处理。

10. 第26条(信息交换)
新的信息交换条款在几年前就达成共识了。它反映了OECD范本近年来在情报交换方面的重大进展,被认为有助于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强情报交换以对抗避税和逃税。

在第4款中将明确,一个国家按照协定所要求交换的信息,另一个国家应该采取信息收集措施来获得被请求的信息,即使另一个国家自身并不需要这些信息来征税。并且,还明确第3款对信息交换义务的限制不影响要求缔约国仅仅由于自己没有本国利益就不收集被请求交换的信息。

第5款还明确,第3款的限制不影响要求缔约国仅仅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为了其个人利息的阻碍而不收集被请求交换的信息。委员会2011年年会上集中于这一条第1款的句子表述,包括了一些用在OECD范本中的词汇,如提到信息交换“是有帮助的”而不是过去“相关的”。一些成员国认为使用和OECD范本一致的表述可以在信息交换问题上保持一致。另一些成员则反对重新开启关于是否采用OECD范本用语的讨论,尽管这些用于代表了信息交换上的一些共同标准。最终同意仍然保留委员会过去采用的表述。

11. 第27条(相互协助)
几年前,委员会同意在联合国范本中加入新的第27条,即基于OECD范本的相互协助条款。之所以同意这一点并不是因为需要模仿OECD范本(第7条中采取不用的方法表明了联合国范本希望和OECD范本保持区别),而是因为相互协助对于希望在国际环境中追索税款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非常有益。这一条款只有在缔约国双方都认为有用的情况下才加入双边税收协定。和OECD范本的区别主要在于指出了发展中国家更需要获得财力上的协助。这也表明了这样的征管往往资源非常有限。

12. 未来的更新
最后,委员会同意应该更加频繁地更新联合国范本,并且正在致力于筹备2012年10月15-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8次委员会年会。

[1] 名义性付款notional payment

资料提供来源: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亚太税收公告,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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