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第13条(财产所得) 改为: 相对前一版本,这次主要的改变增加了12个月内的多次买卖可以累加决定双边协定中的持股标准。这个变化表明,个人多次的交易不能达到本条款的控股比例标准。 8. 第14条(独立个人劳务) 在委员会讨论是否取消第14条时,一些成员不愿意删除它,考虑到在第1款中提到的“固定基地”测试第1款(a)可能比第5款常设机构的适用门槛更低,因此仅仅采用后者的测试可能削弱来源国的征税权。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认为OECD范本更新是为了减少同时使用这两个定义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不是削弱来源国的征税权。另一个被提及的问题是,即删除第14条是否降低来源国征税权时还考虑的另一个条款第24条第3款中对一些缔约国不得对常设机构采取不同于本国从事相同活动企业的歧视待遇。原则上,尽管条款没有提到“固定基地”而都由常设机构条款来处理,来源国可以按照第24条要求更多的征税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缔约国在第14条中应该采取和常设机构相关的方法。 由于这些争议存在,联合国范本将选择权交给不同缔约国,第14条和“个人劳务”、“固定基地”概念都保留在联合国范本中,但是对第5条的注释给那些希望删除这一条的国家以指导性意见,包括如果删除可能带来的影响。作为联合国范本目前探讨对于服务征税工作的一部分,委员会仍将检验第14条的一些可能改进。 9. 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 在委员会讨论这个问题时,仲裁制度利弊的观点分歧比OECD成员国之间更加明显。结论(反对在协定框架内给出选择和选择的必要信息,或者至少是理解选择不同方式的结果)明确了这些存在的争议,并标明在强制性附属仲裁制度中存在的支持意见和反对意见,随后在双边税收协定给出了两个替代条款。第一个版本是在第25条A中保留现在的立场,没有办法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的问题不适用强制性仲裁。同时在第25条B中和OECD范本一致,对不同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的问题适用仲裁制度。 联合国范本注释将反映在仲裁问题上的观点,包括以下关于反对这种变化的理由: 联合国范本注释还会列出那些支持强制性仲裁的观点,包括: 各国在考虑这些观点时应该同时考虑是仍沿用原来的第25条,还是同意加入第25条B的特殊处理。 10. 第26条(信息交换) 在第4款中将明确,一个国家按照协定所要求交换的信息,另一个国家应该采取信息收集措施来获得被请求的信息,即使另一个国家自身并不需要这些信息来征税。并且,还明确第3款对信息交换义务的限制不影响要求缔约国仅仅由于自己没有本国利益就不收集被请求交换的信息。 第5款还明确,第3款的限制不影响要求缔约国仅仅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为了其个人利息的阻碍而不收集被请求交换的信息。委员会2011年年会上集中于这一条第1款的句子表述,包括了一些用在OECD范本中的词汇,如提到信息交换“是有帮助的”而不是过去“相关的”。一些成员国认为使用和OECD范本一致的表述可以在信息交换问题上保持一致。另一些成员则反对重新开启关于是否采用OECD范本用语的讨论,尽管这些用于代表了信息交换上的一些共同标准。最终同意仍然保留委员会过去采用的表述。 11. 第27条(相互协助) 12. 未来的更新 [1] 名义性付款notional payment 资料提供来源: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亚太税收公告,2012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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