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28日,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第七轮会议在日内瓦召开,通过了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更新内容。这是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继2001年更新后的又一次重要变化,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就这次更新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1.简介 下面将对联合国范本更新进行逐条说明,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2. 第一条(协定包括的人) 3. 第五条(常设机构) 毫不奇怪,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相比,通过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力,将更多的征 联合国范本的更新没有改变两个范本之间的主要区别。委员会讨论了OECD协定范本注释更新中与联合国范本相关的内容。因为联合国范本实际上是1999年完成的,当时所引用的OECD范本是1997年版本。在更新中加入OECD范本的新变化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联合国范本的目标,即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制定、谈判和应用税收协定。 联合国范本尤其降低了OECD范本关于来源国根据协定征税的门槛,一般而言被有认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资本输入)而不是发达国家(主要是资本输出)。在这些方面的不同仍然体现在联合国范本2011年的更新中。 最主要的是,联合国范本在两个范本关于劳务的征税上确实显示了“分岔路口”的作用。OECD范本没有条款专门规定劳务的征税权划分,因为劳务同样适用于商品或其他商业活动的条款。OECD范本的主要立场可以表述如下: 联合国范本拒绝采用这种方式,而是采用了OECD范本注释42.16中表述的少数人持有的观点: 第五条注释已经被显著更新,包括谈判双方是否愿意删除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而是用第五条和第七条的问题。但是,仍然包括一些对第五条的细小变化,如第3款策表述被修改为183天而不是六个月,以避免关于一个月的一部分是否构成一个“月”以及这个征税门槛的时间标准是否包括当时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争论。 4.第七条 (商业利润) 无论OECD范本无法表述,这条规则在联合国范本中仍然是合理的。还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都很关注对于允许名义性付款进行抵扣而不对这些名义性付款征税的条款[1]。并且,也有一些国家提出OECD这一条特别复杂,可以产生困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 5.第9条(关联企业) 尽管联合国范本第9条中达成一致的都是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委员会也不愿意仍然提交10年前的陈旧表述。于是新的段落修改为: 委员会2011年年度会议提到,第3款的建议中应该注意OECD转让定价指南知识指导性文件,3个成员国持有保留意见。记录表明了第9条同意采用公平交易原则,并且联合国转让定价手册没有方向性变化,仍然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保持一致。 6. 第10条(股息),第11条(利息)和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 和OECD范本不同(股息直接持有25%以上的5%,其他15%,利息10%),联合国范本对股息和利息的预提税没有最高税率的限制。原因是联合国范本认为需要在两方面保持平衡,一方面来源国对这样的资金流动征收过高的预提税会限制经济活动,另一方面低税率尽管会鼓励投资,但是不利于对这些投资进行必要的征税以为发展中国家的教育、医疗等提供资金。应该认识到,从一个发展的观点,纳税人的收益不会直接构成公共产品所需收入。这个平衡取决于每一个国家自己的发展战略。基于同样的原因,联合国范本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同样对来源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规定最高税率。联合国范本在来源国在经济参与中的合理征税权力方面保持了和OECD范本的区别,但也意识到这可能造成不利于技术转让到该国的一些负面影响。尽管其他如市场大小、知识产权保护等因素可能对这些资金、技术流动的影响更大,但是协定对其征税规定(仅仅是一个最高税率,有的国家国内税法征收更低的税率)仍然是一个国家间谈判的政策问题。事实上,许多OECD成员国在OECD范本保留来源国对知识产权征税的问题也产生了分离。 联合国范本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征收预提所得税在征管上的实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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