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16
摘要:鼓励类“四、电力”第 3 项“采用 30 万千瓦及以上集 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 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热 电联产机组”。

  十二、轻工

  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年加工生皮能力 20 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 湿皮能力 10 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

  3、超薄型(厚度低于 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

  4、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

  5、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

  6、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7、最高转速低于 4000 针/分的平缝机(不含厚料平缝机)和 最高转速低于 5000 针/分的包缝机

  8、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 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 5/1000)、电子吊秤 (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 1/1000,称量≤50 吨)、弹簧度盘秤(准 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 1/400,称量≤8 千克)

  9、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 1/3000,称量≤300 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 1/3000,称量≤150 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 1/500,称量≤150 吨)

  10、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

  11、3 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2、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

  13、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 玻璃窑炉

  14、生产能力小于 18000 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15、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16、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7、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6 吨/小时以下规模 磺化装置

  18、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19、牙膏生产线

  20、100 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 60 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21、单色金属板胶印机

  2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 30 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 10 万 吨/年以下、化学竹浆 10 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 生产线

  23、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24、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 5000 吨(云南地区 3000 吨)、 日处理甜菜 3000 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25、白酒生产线

  26、酒精生产线

  27、5 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28、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29、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30、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 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 200 吨及以下,花生 100 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 花生等油料 100 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31、年加工玉米 30 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 98%以下玉米淀粉 湿法生产线

  32、年屠宰生猪 15 万头及以下、肉牛 1 万头及以下、肉羊 15 万只及以下、活禽 1000 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 区除外)

  33、3000 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34、2000 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35、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十三、纺织

  1、单线产能小于 20 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 产装置

  2、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

  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

  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

  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 1200 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

  7、单线产能≤1000 吨/年、幅宽≤2 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 织造布生产线

  8、25 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

  9、200 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

  10、5 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

  11、FA502、FA503 细纱机

  12、入纬率小于 600 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 700 米 /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 900 米/分钟的喷水织机

  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 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

  14、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 20 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

  15、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

  16、绞纱染色工艺

  17、亚氯酸钠漂白设备

  十四、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

  十五、消防

  1、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 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 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

  2、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3、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4、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 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 规模小于 6 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

  5、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 盘、消防湿水带、PVC 衬里消防水带

  6、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 加工、装配工艺

  7、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 浦类消防车

  8、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 电缆防火涂料

  十六、民爆产品

  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

  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

  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

  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

  十七、其他

  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 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 40 米,中等城市 55 米,大城市 70 米(200 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 70 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 应有专项说明)

  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 和重点镇 1 公顷,中等城市 2 公顷,大城市 3 公顷,200 万人口以 上特大城市 5 公顷

  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4、高尔夫球场项目

  5、赛马场项目

  6、4 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

  7、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11 年是指应于 2011 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 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 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 炭生产工艺

  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

  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二)煤炭

  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 各类小煤矿

  2、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 3%)生产矿井

  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 40%)生产矿井

  5、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6、PB2、PB3、PB4 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7、PG-27 型真空过滤机

  8、X-1 型箱式压滤机

  9、ZYZ、ZY3 型液压支架

  10、木支架

  11、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 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 煤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 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四)石化化工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 年,青海格尔木、 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 生产沥青

  2、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 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2015 年)生产装置,平炉法 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 艺

  3、单台产能 5000 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 年),单线产能 3000 吨/ 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 能 1 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 12500 千伏安 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 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2015 年),氨钠法 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 1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 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 钙、5000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 吨/ 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 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 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 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 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 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 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 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 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 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 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 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 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 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 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 酸]三 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 轮胎、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 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 1,1, 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 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 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或无煤 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 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 4.3 米焦炉(3.8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西部地区 3.8 米捣固焦炉可延期至 2011 年);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9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 年)、8 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铁合金生产用 24 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6、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 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 立 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7、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30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3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0、化铁炼钢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

  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14、叠轧薄板轧机

  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热轧窄带钢轧机

  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直径 76 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 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 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6300 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铁合 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 电炉除外)

  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 10000 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 机组

  24、单机产能 1 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 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7、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 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

  28、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 年)

  29、100 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30、煅烧石灰土窑

  31、每炉单产 5 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 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 生产线

  32、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33、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 20 万吨的铸铁管项目

  34、环形烧结机

  35、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36、电解金属锰用 50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 立 方米以下的化合槽(2011 年),化合槽有效容积 150 立方米以下的 生产设备

  37、单炉产能 7.5 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 年)

  38、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 年)

  39、6300 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 年)(国家贫困县、 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 年)

  40、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 厂用反射炉等)

  41、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 箱式压滤机

  42、电解金属锰用 5000 千伏安以上、60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整 流变压器;150 立方米以上、170 立方米及以下的倾倒槽(2014 年)

  43、有效容积 18 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44、有效容积 30 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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