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税前扣除对接受主体有要求

来源:广州地税 作者:广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9-07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逐渐增强,公益事业捐赠数额逐年增加。捐赠时应注意,取得受赠方所开具凭证不一定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稅稅前扣除。只有通过政策允许的渠道或方式捐赠,才符合稅前扣除的条件。 税屋提示 ...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逐渐增强,公益事业捐赠数额逐年增加。捐赠时应注意,取得受赠方所开具凭证不一定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稅稅前扣除。只有通过政策允许的渠道或方式捐赠,才符合稅前扣除的条件。

税屋提示——
1、根据稅法规定,允许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比例内扣除。

3、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文件规定可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因按照企业所得稅法第九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4、具有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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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收入的财税处理 
财综[2010]112号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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