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小非解禁转让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问题在业界一直没有定论。继两面针被要求补税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又遭遇同样的困境。 2013年11月19日,海南椰岛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稽处[2013]8号)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地税稽罚告[2013]6号), 认为海南椰岛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三安光电小非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9,412,143.34元,附加税费1,983,342.81元,合计21,395,486.15元。对其加收滞纳金11,157,511.62元并处以罚款。海南椰岛认为,由于大小非在解禁前不能流通的特殊性,解禁后出售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同,不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4项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应暂不征收营业税。 笔者根据在相关行业税务服务的实践经验,以及对大小非解禁转让的营业税问题初步研究分析,力求为今后国家相关涉税实践提供参考。 一、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股票交易“的规定及征管实践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3条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7条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3条第9项规定,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因此,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已被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2.我国税法对大小非解禁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尚无统一规定 同时,我国目前尚无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专门针对大小非解禁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的法律法规。因此,大小非解禁转让是否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无可供统一适用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3.各地对企业大小非解禁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征管实践存在差异 一方面,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第2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另一方面,大部分省市尚无关于企业大小非解禁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各省市在实践中是否对大小非解禁转让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二、对大小非解禁转让免征流转税符合国际惯例 虽然我国目前仍对证券交易征收营业税,但逐步实现免征流转税符合证券交易税制的国际发展趋势。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不征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和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 三、大小非解禁转让不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由于大小非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大小非持有者大多不具有如同股票买卖的投机、保值目的。 2.对大小非解禁转让征收营业税不符合立法原意 3.对大小非解禁转让征收营业税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大小非解禁转让是否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尚无明确的、统一适用的规定。受立法层级较低的限制,各地不同的政策规定和征管实践也不应当作为确定企业纳税义务有无的依据。因此,若对企业大小非解禁转让征收营业税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四、结论 因此,海南椰岛出售小非的行为虽未缴纳营业税,但并未违反任何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不应要求海南椰岛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国家税务总局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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