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年糕和罐装蜂蜜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规定:“(一)粮食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二条规定:“动物类: (五)其他动物组织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因此,米糕不属于上述农产品范围,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罐装蜂蜜中,未经加工直接分装到瓶罐中简单包装的,属于上述农产品范围,适用13%税率,经过排气密封或其他加工的,不属于上述农产品征税范围,适用17%税率。 21.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经营竹笋采收业务,是否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因此,该文件仅适用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其他项目不能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22.资源综合利用中,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规定:“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因此,请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 2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哪一联次是给销售方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二第四条规定:“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存根联,作为收购单位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因此,收购发票的记账联是给销售方的,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24.从事什么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一、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也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因此,在福建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25.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对之前购入的农产品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因此,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6.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汉字防伪发票,如何进行发票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七、对于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以前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对于未使用扫描仪而是采取手工录入方式进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目前我省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27.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柴油,机油,润滑油在汉字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发票的时候应选择什么油品类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规定:“(一)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石脑油、燃料油专用发票填开’模块选择油品类型填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的规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向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销售免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应选择‘石脑油DDZG’或‘燃料油DDZG’油品类型;销售应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选择‘石脑油’或‘燃料油’油品类型。选中的油品类型作为扩展项显示在商品名称后,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选择一种油品类型填开,‘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其他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柴油,机油,润滑油属于其他货物,应通过“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会计上要如何处理?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会计上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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