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防伪税控减少分开票机应当办理防伪税控注销还是办理防伪税控变更?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因此,减少分开票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金税卡内容。 30.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不齐是否需要申报? ……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外的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应就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且纸质单证齐全的出口业务,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进行预申报。对于预申报确认单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应撤消该笔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待下期再预申报)。以确保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所有的出口业务均为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均齐全的。 3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单证尚未收齐,对存在的征退税率差,在增值税申报时,应该何时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三、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因此,贵公司应在进行出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当期填报进项转出数据。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 3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否还需要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再需要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34.企业出口货物,因换汇成本偏低,在出口退税预申报审核中有疑点,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计算机审核疑点处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3〕3号)规定:“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对预申报审核反馈所提示的错误级别为“W”和“E”的疑点进行自查,纠正错误,对非申报错误的疑点予以说明。 …… (三)对于非申报错误的其他疑点,企业应填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疑点说明表》(附件2),附在正式申报资料内一并报送。” 因此,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35.某公司委托我们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请问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是否应携带《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36.我单位为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未收到海关发送数据,我单位已与海关部门确认数据已发送,该情况应如何处理? 因此,贵公司可按照上述规定查找信息。 37.购买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应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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