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02
摘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02月24日) 1.企业已申报成功增值税了,但是缴款有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什么时候要进行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签订了合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否还应包括收取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有签订租赁合同,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6.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获利年度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因此,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47.2013年在外省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申报的新成立二级分支机构,当年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汇总申报的,如实缴纳。

48.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调拨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要确认收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将货物调拨给分公司,如资产所有权属有发生变动的,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否则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49.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拨款用于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0.请问资产减值准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未经核准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1.电力部门收取的逾期缴纳电费滞纳金,企业支付该笔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电力部门收取的逾期缴纳电费滞纳金,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扣除的情形,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5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的审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3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26号)规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份

(二)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议股息条款时,还应按照福建省国税局《非居民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居民公司取得股息前12个月的持股情况证明,如投资转让合同、验资报告、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等。(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居民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5.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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