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02
摘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02月24日) 1.企业已申报成功增值税了,但是缴款有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什么时候要进行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02月24日

1.企业已申报成功增值税了,但是缴款有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什么时候要进行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没有满10年,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追缴滞纳金若要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这个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已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注销或外资撤资,注销后原免征、减征的税款,依规定重新形成应纳税款,应在次月15日前缴清税款,超时未缴滞纳时间从次月16日起计算。

3.残疾人提供运输服务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综上所述,残疾人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现为境外客户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境外客户将款项支付给我们集团公司设立在香港的代理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代理),我司委托香港代理将海运费直接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后的差额支付给我司。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四)销售额。
……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另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因此,贵公司若从事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5.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免征增值税,其中试点纳税人是否包括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既没有营业场所也没有代理机构)?若能享受该项优惠应如何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试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境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备案。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办理差额征税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7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按应税服务的具体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因此,纳税人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

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 1 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收取或支付合同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备案。

8.我公司接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在公司旗下4S店里为其展示新型小轿车,期间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贵公司接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在公司旗下4S店里为其展示新型小轿车,期间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属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9.宽带维护费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宽带维护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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