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收回投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7-02
摘要:  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分为法人制和非法人制的企业。   请问1、这两种企业及其中外股东在纳税上应分别如何处理?   2...

  3、先行收回投资可视为撤回或减少投资处理。
  合作者为企业的,先行收回投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处理。

  合作者为个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进行处理。

  再问:谢谢老师的解答!基于您的解答,还有进一步的几个问题:
  (1)合作者从非法人的合作企业取得的收益,“属于权益性投资所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果先行收回投资视为撤资或减资,合作者或者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比例应相应减少,那么在全部收回投资后,合作者或者股东还有没有分配股息红利的权利?

  (3) “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文件规定先行收回投资”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实现,但是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不都是企业的资产吗?如何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并进一步分配?具体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再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合作者(企业)对非法人的合作企业的投资,合作企业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合作者对合作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因此,合作者对合作企业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

  2、参按《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作者或者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比例是否减少由合作合同约定,同时应遵循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合作者仍可按原比例分得股息、红利,则可按原比例取得股息、分红。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
  上述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资金对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期投资,指的是合作者向外国合作者支付其先行回收投资的款项来源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入时一次性产生现金流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折旧、摊销不需要再支付现金,不会产生现金流出。合作企业可按规定将该折旧、摊销额用于支付先行回收投资款。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所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清算,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外国投资者)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

  再问:“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资金对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期投资,指的是合作者向外国合作者支付其先行回收投资的款项来源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这个过程是否有相应的账务处理呢?“借:实收资本,贷:银行存款”是否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股东撤资的账务处理?如何表示出借方的实收资本是来源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再答:该项业务不需专门做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按正常业务处理即可。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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