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4〕51号 2014-05-2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发[201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确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经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市税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是国家深化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部署。各区县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要加强对电信企业试点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密切跟踪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分析试点改革实施效应。要加强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判断,做好预案分析准备,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财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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