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网络发票的登记和保管 一、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按照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按规定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网络发票丢失的处理。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网络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地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丢失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后,由单位和个人作如下处理: (一)已开具但未交受票方的,凭有效证明,将丢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 (二)已开具并交受票方的,可登陆网票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受票方(受票方需出具有效证明)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新开具网络发票。 第四章 网络发票的查询统计 第十七条 网络发票开具后,主管地税机关、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实时查询统计发票相关信息。 (一)发票信息查询。按所选条件可组合查询发票填开的详细信息,并可追踪到单张发票。 (二)发票信息统计。包括对网络发票开户信息的统计;对正常填开发票、红冲发票、作废发票的数量、金额的统计;对已缴销发票情况以及库存发票的统计。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对网络发票信息查询的权限分配和分级保密管理制度,并建立与运营商的工作联系制度,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在省局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设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便于地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查询验证发票。对查询验证的发票存有疑义的,可进行举报。主管地税机关按各自管辖权限,对举报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检查办理。 第五章 网络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印制、使用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一条 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人员在网络发票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纳税人领购发票种类、购票数量、开票限额等信息的,或者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范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网络发票违法行为施行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制度。对举报的违法票据可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网络发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发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开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扩大网络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未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内办理发票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限制其开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网络发票的风险管理,对各种可能的风险进行分类排序。及时查找管理中的各种风险,并根据风险高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开票金额的,属于异常申报。纳税人能够说明原因并立即纠正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其立即纠正;不能说明原因并立即纠正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业务管理部门约谈核查。 (二)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发生超过三次小于开票金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暂停其发票领购和发票开具,并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对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业务辅导和操作培训,及时解决网络发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确保网络发票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网络发票管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凡在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公园门票除外)开具的网络发票均设置奖项,即刮即兑。奖项设置与现行定额刮奖发票的奖项设置一致,资金来源由各级地税机关从同级财政争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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