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提请和税务机关提请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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