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若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退税额及“免抵”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4年6 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9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中第2-5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88号)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第2项中取消汇总(合并)申报的内容、第3-5项业务流程同时废止。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88号) 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第2项业务的名称调整为“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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