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4]50号 2014-5-2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顺利。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各地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扩大试点行业的调查研究、政策培训、宣传服务、管户移交、税制转换等工作,确保扩大试点顺利平稳进行。 二、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税部门要按照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有关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财税协调,及时互通情况,有序推进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要密切关注试点动态,认真做好分析评估,完善征管服务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调研,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对试点成效明显案例弥总结宣传,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税制改革,在改革中实现加快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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