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餐饮业价调金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闽价基金[2014]3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的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执行减半征收,即费率由1%降为0.5%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基金所属期),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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