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及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等30个汇缴热点问题解答<甘肃兰州国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为明确具体征管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二、如何理解116号文件第一条所称的“不超过5年期限”? 这里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首先要求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年度。
三、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何时确认收入? 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四、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五、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申报? 另外,企业还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和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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