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6
摘要:关于税收风险管理,2014年9月12,国家税务总局曾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对税收风险的认识,明确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流程,并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税收风险管理,2014年9月12,国家税务总局曾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对税收风险的认识,明确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流程,并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随后,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做好若干税收风险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将若干重点税收风险事项发送各地税务机关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其中就有一项重点税收风险事项为(七)加强国际税收风险管理。具体为:加强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向避税地大额支付以及大额集团服务费分摊、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等税收风险管控,强化关联申报风险监控。深化转让定价调查,强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收集和掌握非居民税源信息,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待遇的管理,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而针对于非居民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反避税问题,2014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内部曾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从2014年8月开始,各地税务机关正式开展对大额对外支付费用进行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在2014年的最后5个月中查补税款超过10亿元;2015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公开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公告》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本次税总内部发文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非居民税收管理,应该是在2014年开展的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摸底排查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待遇的管理(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防范非居民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同时加强对支付人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以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的管理。

  针对于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已经由“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2015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中要求“认真执行税收协定,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的第45项“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中规定的审批事项);2015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再次明确“取消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但是至今针对于由“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应如何进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对国税发[2009]124号文进行修订,预计很快就会出台修订后的文件。然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目前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非居民只要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应可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主选择适用协定税率或进行免税申报,但是税务机关将会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因此,作为纳税人更应该高度重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税收风险。

  针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提醒大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税务风险:

  1.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

  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的,但又同时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

  3.向避税地支付较多特许权使用费或不予征税的劳务费;

  4.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支付较多劳务费用的,是否存在重复收取费用;

  5.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支付金额巨大、支付标准发生变化、支付标准与营业常规差异较大;

  6.经营状况未发生变化而新增支付项目,改变支付标准或者支付流向发生变化;

  7.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标准、额度是否与行业常规不符。

  8. 混淆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费用,如以技术服务费名义取代特许权许可使用,规避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针对于利息支付,提醒大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税务风险:

  1.向关联企业或其他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资本弱化);

  2.境内金融机构支付给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息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3.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视同利息合并征税的费用发生;

  4.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出口风险参与、境外分行出口代偿以及其他债务所涉及的对外支付利息项目;

  5.居民企业境外资金融通、对外支付的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进口设备利息支付、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支付利息等情况。

  此外,特别提醒大家关注的是,今年税总将会对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其中将会增加专门的章节规范无形资产及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管理。TPPERSON也将会密切关注2号文修订的进展并将会及时和大家分享相关专业建议。


  新闻链接:

新疆克拉玛依市地税局加强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

  克拉玛依市地税局数据管理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所得开展专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近期,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克市地税局在非居民税收风险要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所得的特点,积极和外汇管理局沟通,取得了近三年涉外收支交易明细数据,同时结合征管数据及财务报表,对涉税信息进行量化测定,建立风险指标,扫描出疑点纳税人与外汇管理局涉外收支交易明细数据对比分析,测算企业潜在税款流失偏离度,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

  目前,克市地税局数据管理局已通过征管数据库筛选出相关居民纳税人,正在结合涉外收支交易明细数据等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李辰

201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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