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7-31 税屋提示——依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标准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它类型房地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于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5%。 (二)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为5%-7%: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为5%; 2、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3、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4、销售别墅,核定征收率为7%; 5、销售商业、工业用房及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7%: 1、转让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3、转让别墅,核定征收率为7%; 4、转让商业、工业用房及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函[2007]153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272号)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12]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1日 附: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的要求,我局下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272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它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调整为3%。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下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12]148号),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明确。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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