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逃税手段也不断翻新。随着经济活动日益与互联网融合,互联网上处处可见经济活动的痕迹。本案的查处就是一个有效的尝试,稽查局怎么利用互联网发现企业逃税蛛丝马迹的呢?往下看看案情吧。 “一共是775.7万元,我已全部缴清。”2015年7月的一天,甘肃省武威市A酒厂财务人员对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说。这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转交的A公司网络举报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努力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 总局转来网络检举案 2014年3月3日,武威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省国税局举报中心一封交办函,里面装着由国家税务总局转交的网络检举材料,检举内容为A公司账外销售了大批产品,涉嫌偷逃税。 收到交办函后,武威市国税局领导当天即作出查案部署,该局稽查局当天即组建了专案检查组。 对照检举人提供的线索,检查组从征管系统中调取了A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查看相关内容,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是一家酒厂,主要从事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仔细分析相关数据,检查组初步判断A公司存在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的重大嫌疑。 为不打草惊蛇,检查组制定了突然上门的检查方案。 2 突击检查发现逃税事实 根据方案,检查组在一个工作日突然来到A公司,简单说明情况后迅速调取了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同时采集了企业的电子账务数据。 检查组以收入、成本为切入点,重点检查企业可能存在隐匿收入的环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会计科目,仔细比对企业的“产成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通过逐一比对,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将大量货物销售款挂在往来账户上,还存在以货抵债的问题,导致大量销售未计收入或少计收入,从而少缴税款。 通过账内检查,检查组初步查实,A公司在2011~2013年度少缴增值税102.2万元、消费税123.6万元、企业所得税13.2万元,合计少缴税款239万元。 3 查证检举线索遇障碍 接下来,检查组开始查证检举线索。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主要线索——A公司个别月份的《包装车间产量及包装物月报表》,检查组对A公司的负责人、财务主管和8名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结果是,检举人提供的报表的确存在,但相关数据和内容无法得到进一步证实。 检查组再根据“A公司账外销售了大批产品”的检举线索展开外调检查,也未能取得有效证据。 经过商讨,检查组转而到当地供电、供排水单位,对A公司2011年至2013年间的用电、用水和污水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果是,A公司的用电量和污水处理费与其入账数量完全一致,用水量有些差异。检查组了解到,A公司用水量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管理混乱所致。 当时,A公司的董事长因被举报并查实侵吞了公司财产被判了刑,公司的账务资料被法院封存,导致资金支付困难,部分管理费无法入账,后来公司的2.2万元水费由王某个人先垫付,后以产品抵顶。而A公司未对此部分产品申报缴税,属于账外经营行为。 针对相关问题,检查组对A公司销售经理李某、刘某以及A公司的产品经销商询问调查,但未取得能证明A公司账外经营的证据。找到A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询问,检查组发现有些企业已停产,有些企业无法联系,也未得到有用线索。 无奈,检查组找到A公司的外包装供应商B公司,调查B公司对A公司的包装物供应情况。经查发现,B公司账面上的包装物发出数量与A公司账面上的包装物购进数量一致。显然,这也不能说明A公司存在账外经营问题。 4 线上查询获得重要线索 怎么办?检查组想到了互联网:A公司的产品销售需要做大量市场营销及宣传工作,网络、报刊上应该有他们的经营信息。 于是,检查组开始网上搜寻。不久,检查人员即发现一篇有价值的网络报道,其中提及A公司曾于2011年发生多起经济纠纷案,该公司每年都要向其母公司(C公司)上交一定的回款及利润。但A公司的账上并无相关款项的记录。这部分资金是从哪来的? 检查组还从网络报道中得知,A公司和某拍卖公司于2013年6月在兰州共同举办了专场拍卖会,拍卖会最终成交额为440万元,其中A公司一款年份较长的原酒“甲产品”拍出了156.8万元的高价。同样,A公司账面上并无相关交易记录。难道A公司在吹牛? 5 线下调查固定逃税证据 根据网络报道经济纠纷案中的重要线索,检查组在2015年1月~3月间开展了一系列外围调查,取得一份关键证据材料——《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该材料与A公司2008年~2010年度的生产和经营直接相关。 为核实相关证据,检查组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固区人民法院、甘肃C公司和兰州D公司等单位调查取证。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案卷调查取得的证据资料证实,A公司每年都要向C公司交一定的回款、利润,这些款项中有165万元未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属于账外经营资金。检查组通过约谈A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人员,证实165万元的账外资金是A公司的销售货款,未申报纳税。 为弄清楚A公司拍卖所得是否如实申报纳税问题,检查组约谈了A公司相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媒体报道的总成交额440万元和156.8万元的最高单品拍价是宣传噱头,实际没那么多。经过调查取证,检查组最终确认A公司当时拍卖“甲产品”取得收入120.1万元,此次拍卖所得A公司没有申报纳税。 6 A公司既补税又挨罚 取得确凿证据后,武威市国税局于2015年7月依法对A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对A公司在往来账户隐匿收入、以货抵债和销售未计或少计收入、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按偷税性质论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A公司追缴税款354.7万元、滞纳金133.8万元、罚款235.3万元,合计723.8万元。其中包括增值税161.9万元、消费税198.3万元、企业所得税46.4万元。 近日,A公司如数将上述款项补缴入库,此外补缴入库自查税款51.9万元,共计补缴入库税费775.7万元。此案查补收入,创下武威市国税局查处检举案件查补收入的新高。 另外,武威市国税局将本案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地税机关,经地税机关检查确认,A公司后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近47万元。 税案点评 税务稽查要有“互联网+”思维 点评人:武威市国税局副局长马建民 信息时代,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逃税手段也不断翻新,税务稽查若仍采用传统的查账形式,陷入被动不可避免。其实,随着经济活动日益与互联网融合,互联网上处处可见经济活动的痕迹,税务稽查完全可以“为我所用”。本案的查处就是一个有效的尝试,税务稽查当善于向互联网借力。 “互联网+”理念可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更广阔的资源。一方面,随着便捷的网络检举渠道开通,人们足不出户就能提交检举材料,网络检举已成为很多地方税务稽查的重要案源。另一方面,当前大数据信息平台快速建设,政府各监管部门和网络运营商、金融等单位正逐步实现信息互通、数据互联、资源共享,在此背景下,税务稽查如能与时俱进,增加大数据应用,将纳税人的各类经济数据与其申报纳税数据对比,选案质量将大幅提高。 “互联网+”理念可帮助税务稽查攻坚克难,提高办案质效。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交易活动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完成,线上签约,线下交易,网络支付,电子记账。即使是常规交易,也常会在互联网世界留下信息。随着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税收大数据开发应用不断推进,税务稽查部门如果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的效应,将“互联网+稽查”做实,多种检查困扰会得到有效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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