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修订情况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30
摘要:修订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保障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明放暗不放、以审批依据未取消为由仍行使审批等问题发生,可以确保国务院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地,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修订情况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11-30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修订情况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务院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对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予以清理,同时按要求对已经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保障税务行政审批改革的严肃性。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维护纳税人权益、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我省税收管理实际,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了修订,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意义是什么?

  修订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保障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明放暗不放、以审批依据未取消为由仍行使审批等问题发生,可以确保国务院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地,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三、本次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本次修订共涉及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分别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根据国务院和总局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为使纳税服务程序更简、效率更高、服务更优,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纳税人权利,减轻纳税人负担,修订工作涉及的2份公告是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改革中的过渡性、一次性政策,如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纳税人影响较大。因此,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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