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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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2-19
摘要:为落实《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预缴企业所得税,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按月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税服务厅拥挤、排队时间长仍然是现阶段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小微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信息化办税成本等影响,网上办税面相对较低,大部分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税,造成部分办税服务厅人流量大、排队时间较长。简并小微企业申报缴税次数,相应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频次,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也能缓解办税服务厅拥挤问题。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月或者按季,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期限。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满足小规模纳税人不同需求,公告同时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给予纳税人选择权。
公告要求,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随着国税、地税之间信息共享的不断加强,可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报送零申报资料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公告提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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