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有关文件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建证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8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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