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税金」专栏应予取消:三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7-26
摘要:举例如下:
一般纳税人某月「销项税额」专栏余额100万元,「进项税额」专栏余额80万元,「已交税金」专栏余额30万元,按《规定》,月末应: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万元
假定,按照笔者的主张,将「已交税金」通过「应...

笔者主张取消「已交税金」专栏,将申报期前缴纳的税款,不再区分预缴与当月交纳当月,统一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理由有二:

一、会计核算应尽量简洁

《规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十个专栏,会计核算以及期末结转流程相当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的理解和应用。取消「已交税金」专栏,将其核算的内容统一由「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不仅可以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还可以提高会计核算的简洁性,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事实上,「已交税金」专栏取消后,纳税人申报前预缴的税款,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纳税人就不需要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多交的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自然就失去了用场,可以一并取消!

举例如下:

一般纳税人某月「销项税额」专栏余额100万元,「进项税额」专栏余额80万元,「已交税金」专栏余额30万元,按《规定》,月末应: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万元

假定,按照笔者的主张,将「已交税金」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则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0万元

可见,取消「已交税金」专栏,可顺便取消「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可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专栏缩减到8个,而且月末结转不需要分析「已交税金」的影响,核算流程大为简化,何乐而不为?

二、《规定》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的征管实践中,税款的申报缴纳以及会计核算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种:以月或者季度为纳税期的,期满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月(期)的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当月交纳上月的税款,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评述:当月交纳上月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种: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等其他期限为纳税期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结清。

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第三种: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转让异地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房开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等四种情形需要按规定预缴税款。

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四种情形预缴,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

评述:《规定》对以上两种方式的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存在内容交叉的问题。

其一,36号文附件1第47条规定,以月或者季度之外的期限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预缴税款,按照《规定》,此类纳税人应将预缴的税款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等其他预缴情形,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同样是预缴,核算的科目却不同,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二,按照《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从预缴的时间来看,该科目核算的内容,也存在当月交纳当月的情形。现行税法只明确了房开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预缴增值税,其他均为发生纳税义务后预缴,是分次预缴的概念,既然是分次预缴,必然会存在当月缴纳当月。同样是当月交纳当月税款,不同纳税人不同业务核算的科目却不同,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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