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税解答企业所得税的23个疑难问题

来源:无锡国税 作者:无锡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3-13
摘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重新计算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九条

十二、粪便是否属于生活垃圾,是否属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政策范围?处理方式中没有将粪便分离出的污水进行处理,没有废渣填埋环节,是否符合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第166号)文件规定,粪便无害化处理项目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三、 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暂无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法定税率25%征收。 

十四、企业转让部分股权,剩余非货币型资产投资部分是否享受递延税收优惠?

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上述文件享受递延纳税的,其在5年内转让股权,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均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企业通过减资方式弥补亏损,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

该事项是否需要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被投资企业减资弥补亏损,投资企业应按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再以减资额投入被投资企业用于弥补亏损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应作为取得其他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纳税人发生贷款业务,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未取得发票,仅有银行结算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应该向银行索取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十七、集团公司的某些支出由集团总部统一采购支付,再按各地实际发生金额分摊到各子公司,子公司将发生费用支付给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单位向集团总部开具汇总发票,各个子公司凭汇总发票复印件以及集团或者负责联系单位制作的费用分摊表入账,子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以上发票复印件等凭证税前列支?

答:自2008以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人所得税制,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上述应由子公司承担的费用,集团公司应要求服务单位换开子公司抬头的合法凭据并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 

十八、相互100%投资关系的母子公司如何判断母公司是否取得股权支付处理问题。某公司2007年建成的医院综合楼和护理中心长期挂“在建工程”科目,并于2009年转至其下属全资子公司, 作为对子公司追加的投资,用于医院经营,子公司于2007年经营使用至今。上述投资,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母公司的账务处理:按大楼的“在建工程”账面净值转至“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子公司的账务处理:按账面净值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资本公积”。对此如何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及《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答:该企业将在建工程划转给全资子公司,虽未办理产权变更、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只要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若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以适用40号公告。 

十九、企业欠缴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会计上已作处理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发生欠缴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完税证明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后,再按规定追补确认。 

二十、财税[2008]1号中“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如何界定?

答:在总局未明确前,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暂仅对公募基金。 

二十一、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问题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如何把握?问题2:企业存在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适用该规定,即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指什么?

答:参照《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中对六大行业企业的解释,对财税[2012]48号文件“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的把握,其行业分类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是指以此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当年销售收入的口径,可依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第A105060表第4行的填表说明掌握。 

二十二、纳税人重新取得发票能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存在真实交易行为,非故意取得虚假、虚开发票的,企业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后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税前扣除。 

二十三、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不能税前扣除折旧?

答: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未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作纳税调减处理,待资产转让或处置时按转让(处置)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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