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发[1995]566号 1995-10-16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法规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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