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胶合板进口管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4号 1996-02-07 林业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林产字[1995]51号《林业部关于加强对胶合板进口管理保护国内生产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2045)。经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胶合板的税收问题。针对进口胶合板已严重冲击国内胶合板工业发展的现状,1995年5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问题的批复》法规:从95年5月31日起,对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包括胶合板)实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我部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取消对外商投资兴建宾馆饭店及非生产性设施进口装修材料(包括胶合板)的税收优惠。根据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区域自用物资(包括胶合板在内)一律照章征税。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会有力地打击利用免税胶合板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 二、关于降低原木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1996年调整关税税率方案已充分考虑了扶植我国胶合板工业发展的需要,胶合板成板税率维持20%未做调整,而制造胶合板用的板材税率的降幅达到33%~45%。另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17%和13%两档税率,对绝大部分进口货物适用17%的税率;只有少部分适用13%的税率。进口原木适用13%的进口增值税税率,本身已享受了优惠,因此不宜进一步降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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