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17]1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14
摘要: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停止执行]

川财税[2017]14号        2017-09-14

  税屋提示——依据川财规[2019]3号 四川省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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