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5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3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5年)   1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决定项怀诚任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部长级)。   8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1995年工作要点》。其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新财税体制,抓紧制定和实施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

  7月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同意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职能由财政部划归国家税务总局;省以下上述税收的征管工作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确定。

  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更改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决定对百万元、千万元版等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改为万元版,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规定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自1996年1月1日起启用改版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在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中加强协作的通知》,要求法院、检察、公安、税务、银行和海关等部门在查办骗税案中相互配合与协作,合力打击出口骗税的犯罪活动。

  7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

  8日至11日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分析全国税收战线的新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总结交流经验,明确方向任务,加强领导,改进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服务保证作用,促进税收工作重心转移和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基到会并讲话,财政部部长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项怀诚在会上作了题为《面向基层,面向征管,开创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的报告。

  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按应纳税款40%征收耕地占用税;二、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人,从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在1年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四、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户或企业可减征农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共8章、3l条,自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税务系统施行。该办法的内容包括总则、记账方法、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程序、会计报表等。

  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税务执法监察是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税务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税务执法监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税务执法监察范围包括: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该办法还对税务监察机构的实施、案件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等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1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是:审理本级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并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报请本级监察机构审批的违纪案件、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查办的有重大影响的违纪案件、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案件,并对案件审理工作内容、送审批案件必须具备的材料、案件审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共6章,50条。对税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总则、受理与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等内容。

  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境外所得的计算,可暂按境外企业或项目所在国(地区)税法计算的或投资分得的所得为难;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汇总纳税时予以抵扣。同时,对境外减免税处理、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处理、纳税年度和申报、税款预缴和清缴作了规定。该办法自缴纳1994年度企业的所得税起执行。

  28日中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该建议在改革开放的主要任务和部署中提出,为解决国家财力严重不足,宏观调控能力减弱的问题,必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财税改革,健全财政职能,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要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总水平,调整关税结构;清理税收减免,规范和减少进口商品管理的非关税措施。在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政策中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继续鼓励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通过税收调节等措施解决社会分配差别过大问题。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改进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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