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的税务处理,你区分开了吗?

来源:明治 作者:明治 人气: 时间:2018-02-25
摘要: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始终要遇到处理旧固定资产或旧物品,这次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要处理一辆2013年旧汽车,咨询税局相关人员,答复是要求按17%缴增值税,这答复是否正确呢?因营改增前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回答是错误的。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始终要遇到处理旧固定资产或旧物品,这次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要处理一辆2013年旧汽车,咨询税局相关人员,答复是要求按17%缴增值税,这答复是否正确呢?因营改增前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回答是错误的。下面梳理一下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的不同税务处理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

1、旧货指的是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所称旧货,是指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2、旧固定资产是企业自己使用过,会计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旧物品是指企业自已使用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旧货

1、旧货可以可以理解为是收购的二手货,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收购后,因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用于二次出售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这里“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并非只对这几种东西适用旧货政策。

提请注意: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通常是被收购方使用,收购方收购后二次销售。

旧货的销售方可以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商,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被收购方原作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的物品),然后再次对外出售,赚取差价,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公司。

旧货的销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业,将旧设备收购后因某种原因未使用,转售给第三方企业的货物。

3、 税法对于旧货规定的专门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经营单位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旧货发票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务处理

旧固定资产是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会计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面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进行讨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实际就一句话,只要原来未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就可以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也就一句话,只要原来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须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这个适用税率可能是17%,也可能是13%。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

分类

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或13%)×17%或13%

(2)通过“销项税额”核算

(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1)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2)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

(3)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以放弃减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2)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判断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

 

未抵扣

可能抵扣过

1.购入资产时纳税人类型

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2.购入时点

2008.12.31前

2009.1.1后

3.资产类型(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2013.7.31前

2013.8.1后

4.资产用途

不得抵扣用途

可以抵扣用途

5.未抵扣原因

 

自身原因

(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个比较简单,附表如下:

分类

税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可以代开专用发票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增值税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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