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息收入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会计规定 会计对于企业持有至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 3、税会差异 税法尊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由此,税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案例及具体填报 案例2、2015年1月1日,华水公司支付价款1000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而值1250元,票而年利率4.7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华水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回赎回。(备注:来自注会教材案例)
华水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15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 贷:银行存款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 (2)2015年12月31日,确认时间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31.5 贷:投资收益90.5 (3)2016年12月31日,确认时间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39.69 贷:投资收益98.69 (4)2017年12月31日,确认时间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48.62 贷:投资收益107.62 (5)2018年12月31日,确认时间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58.36 贷:投资收益117.36 (6)2019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本金和名义利息等: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71.83 贷:投资收益130.83 借:银行存款154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 —应计利息295 华水公司的税务处理: 税务上,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债券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税务上只有到2019年年底才确认收入,而会计上分年度确认利息收入,存在税会差异,每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调整。2015至2018年纳税调减,2019年纳税调增。具体填报(以2015年和2019年为例)如下: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5年)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9年)
(三)特许权使用费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会计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如果合同、协议规定特许权便用费一次性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性完成,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3、税会差异 对比税法和会计对特权使用费收入确认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用,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是相同的,不存在差异;对于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形式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会计和税法都是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不存在差异;对于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会计和税法均规定应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不存在差异。 对于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但提供后续服务的,会计规定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会存在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4、案例及具体填报 案例3、2017年1月1日,华水公司与华北公司签订了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期3年,合同金额为30万元,华北公司在签订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款项3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华水公司3年内定期需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华北公司给予技术指导。 华水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收到华北公司一次性支付款项 借:银行存款31.8 贷:预收账款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2)2017年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1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 (3)2018、2019确认收入同上。 华水公司的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华水公司应将30万元一次性确认为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2017年纳税调增20万元,2018年、2019年分别纳税调减1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纳税填报如下: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年)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8年)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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