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4-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 (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2014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对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审批流程等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与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已明显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调整、细化和优化。 二、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根据上述规定和授权,《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八项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1.《公告》第一条第一项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直接明确的困难减免税情形。 2.《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在延续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公告“第二条第4项”的基础上,增加“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情形,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因进行改制清算土地闲置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问题。 其中“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是指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确定进行改制清算的。 3.《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是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公告“第二条第3项”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是指,纳税人开业并进行生产经营之后全面、连续停产或停业的,且停产、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 4.《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因政府建设规划的需要,致使企业土地不能使用的情形,是指因政府规划原因造成企业无法使用 土地,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纳税有困难的情况。 5.《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是对税务总局规定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具体细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因此,明确除“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特殊情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从事的主营业务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等。除此以外,根据申请困难减免税条件不同,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依法进入改制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确定进行改制清算的相关证明资料。 3.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以证明纳税人因政府建设规划导致无法使用土地的情况。 4.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以证明纳税人因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有困难的情况。 5.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五、核准权限 按照“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公告》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由市税务机关下放至县税务机关,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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