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规则的温馨提醒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27
摘要:如果因申报比对未通过,导致税控设备锁死而无法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您需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审核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差错。如存在差错,需按提示信息更正申报;如确认申报无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规则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我市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先申报、比对通过后领票”的增值税发票领用规则。为方便您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如您是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先完成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待税务机关比对通过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如您是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在每季度首月先完成上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待税务机关比对通过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季度其他月份需完成抄报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因申报比对未通过,导致税控设备锁死而无法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您需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审核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差错。如存在差错,需按提示信息更正申报;如确认申报无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建议您在月(季)末预备留存一定的增值税发票余量,以确保次月(季)增值税申报前可正常开具发票。

  四、如您在增值税发票领用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咨询浙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