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那么,进项税额是否一定要转出呢?其实在实务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第一种情形: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但销售方未开出发票。 第一种情形 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是购买方,专用发票已认证,2018年11月25日申请了一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且税务机关已接收,但是销售方乙公司在11月没有开具该红字发票。甲公司在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增值税时,可携带《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和撤销情况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销该红字专用发票信息单,撤销后甲公司即可正常申报,无需对该笔金额作进项转出。 第二种情形: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且销售方已经开出红字发票。 第二种情形 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是购买方,专用发票已认证,2018年11月25日申请了一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且销售方乙公司已经在11月26日开具该红字发票。甲公司在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增值税时,申报软件提示该纳税人需要作红字专用发票进项转出,因红字专用发票已开出,甲公司需要作红字专用发票进项转出。 第三种情形: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且销售方已经开出红字发票,但该进项因税法规定在认证所属期并未抵扣。 第三种情形 比如,出口企业甲公司是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已认证,2018年11月25日申请了一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且销售方乙公司已经在11月26日开具该红字发票。甲公司在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增值税时,该如何处理? 因为甲公司是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在税款所属期认证后并未作进项抵扣,因此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申报软件提示该纳税人需要作红字专用发票进项转出的,企业需要提供情况说明、提供已认证未抵扣的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清单或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等有关证明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解除异常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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