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我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标准意见的公示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2-18 广大纳税人: 近日,财政部等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两个文件执行期均为2019至2021年,国家给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并赋予我省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减免税标准的权限,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国家规定每户每年12000元和每人每年6000元税收优惠基础上,标准最高分别可上浮20%、50%;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国家规定每户每年12000元和每人每年6000元税收优惠基础上,标准最高分别可上浮20%、30%。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本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要求,现就上浮标准广泛征求意见,我省企业或个人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2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省财政厅,联系人:那哲,电话:0451-53646922,邮箱:824626762@qq.com。 附件: 1.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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