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法”。“固定比率法”也称为安全港规则,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内,则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超过法定比率,则超过部分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正常交易法”即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我国对“资本弱化”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采用固定债务和权益比率法来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内容,即对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定。 二、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上述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概念的理解: 必须是对关联方借贷,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才能适用上述调整规定。 2.实际支付 因此对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调整,强调在实际支付时。 3.债权性投资 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是,因金融工具日益繁多,实施条例无法对债权性投资的进行具体细致的界定,因此企业应更关注投资的实质。 债权性投资不仅仅包括贷款和债券等传统方式,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等各种具有负债实质的投资也应被认定为债权性融资。 4.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反映的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资产中扣除负债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5.规定标准 对于兼业的处理,文件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上述标准,习惯称“债务/股本比”,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下问题: (2)比例的计算: 6.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2)借款的利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准予扣除利息的借款实施条例并不没有规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允许扣除,而实施条例中关联方的认定包含了个人,相关规定还有待后续文件进行明确。 7.超过部分 8.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这里强调超过部分不仅当期不准扣除,对于资本化的部分也不允许以后年度扣除,调整相应的资产的计税基础,表述更加规范和清楚。
(二)境内企业境外借款的管制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其中对外资企业违反规定的按照《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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