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准备资料 5.规范外债登记 6.执行时间和追溯调整 但对于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的纳税调整,可以向以前纳税年度追溯,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21号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该文件的执行时间,笔者认为对2008年1月1日后发生对关联企业利息支出调整适用新规定,对于以前的利息支出是否受追溯调整还有待后续文件明确。 四、防范资本弱化执行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实践中我们经常还看到这样的案例,即如果按照方案三的情形下,甲企业注册资本50万,从乙企业借款150万用于日常经营,借款利率5%: 继续检查甲企业有一关联丙企业,如果发现以下情况,相关利息支出如何调整呢? 【情况二】审核甲企业当年现金流量表,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00万元,吸收投资现金净流入50万元,吸收债权性投资净流入142.5万元(150-7.5),净现金流入292.5万元,检查甲企业年末应收丙企业150万元,账龄为12个月,企业赊账期一般认定为3个月。 【情况三:审核甲企业当年现金流量表,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00万元,吸收投资现金净流入50万元,吸收债权性投资净流入142.5万元(150-7.5),净现金流入292.5万元,检查甲企业年末预付丙企业货款150万元,账龄12个月,企业常规为预付后3个月收货并结算货款。 对于上述情况,一般认定为承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支出,应不予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7.5万元;但此时对应资本弱化又该如何调整呢? 未考虑流转税的影响这种税收待遇差异,包括国内、国际间的。如香港对香港企业来自于地区外所得免征所得税,【假设2】如果乙企业设立在香港,其避税效果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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