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变”与“不变” 2020年全国各地相继爆发疫情,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当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出台若干税收支持政策,如今相关政策发生哪些变化? Part 1、未发生变化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喵提醒: 以上政策的第一、二项规定,仅限于两类人群: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Part 2、已发生变化的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该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不再执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税喵提醒: 此类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税喵提醒: 此类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税喵提醒: 虽然该项规定不再延期。但四类困难行业2020年当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税前弥补期限为8年仍然有效。 税喵提醒: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仍然免征增值税。 2.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该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不再执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税喵提醒: 上述捐赠虽不再适用全额税前扣除政策,但企业仍可适用“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个人仍可适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税喵提醒: 企业和个人向医院的直接捐赠,因不属于通过政府和公益组织的捐赠,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税前扣除。 税喵提醒: 以上捐赠均属于发生增值税、消费者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通常情况下,应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来源:理税有道 作者:税喵
建议实施重磅捐赠税收优惠战胜疫情 为支持疫情防控,2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那么,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国内生产物资等行为,总局会出台怎样的优惠政策?我们有几点建议: 01、增值税 建议参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对于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将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国内生产物资行为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实施比捐赠进口物资增值税免征政策更加优惠的不征税政策。 更加优惠的原因是:免税政策虽然无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转出处理;而不征税政策不仅无销项税,进项税额也允许抵扣。 02、企业所得税 建议捐赠支出用于疫情防控允许据实扣除,并以文件形式明确捐赠货物的扣除口径为货物的公允价值。 首先,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对于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支出的优惠力度,对于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其次,《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口罩捐赠用于疫情防控,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市场价为10万元,假设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纳税调整:企业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其次,再确定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为100000元,但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为80000元,故调减所得额2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两项合计调整额为0。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申报表修改前捐赠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扣除申报口径是按照会计账面金额确定的(本例为80000),这对企业不公平。而修改后口径为公允价值(本案为100000),即可以将因视同销售而调增的金额填入第30行进行调减,消除了不公平税负。这个变化使得企业可以无额外税收负担的用自产产品开展捐赠活动,这无疑将提高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的力度和积极性。 尽管申报表已经将捐赠货物用于公益事业扣除的申报口径调整过来了,但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中找不到扣除口径的明确规定和文件依据。故建议总局以文件形式明确捐赠货物用于公益事业(包括疫情防控)的扣除口径为货物的公允价值,以消除税负影响,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同时避免实务中税企对此事项产生歧义。 03、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建议总局提请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实施更大力度优惠,将税前扣除比例由30%提高到100%。 来源:税海沉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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