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的决策部署,广州税务为您整理了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助力您及时足额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乌云遮不住升起的太阳,疫情挡不住春天的来临,让我们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夺取抗击疫情斗争的最终胜利! 一、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 二、支持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和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二)认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机构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科研攻关 (一)企业在疫情防控有关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企业加强疫情期间物资供应 (一)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对企业新购进用于生产疫情防控物资或者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将一并执行。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您可以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优惠事项,不需备案,更不需要上门办理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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