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关于全面实施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海关总署部署,厦门海关决定全面实施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即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方)和报关企业(受托方)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中国电子口岸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均可发起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签约。 二、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应将电子代理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连同报关单数据向海关通关管理系统申报。 三、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进行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签约或者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的,经海关确认后,报关企业可以在申报时上传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 四、2019年11月30日(含当日)前,报关企业在申报时既可以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也可以上传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2019年12月1日起,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海关不再接收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 特此通知。 附件: 电子代理报关委托操作说明 厦门海关 2019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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