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云南省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1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结合丽江市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全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根据省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丽江市分行业执行的附征率为: (1)制造业:0.5%。(2)加工、修理业:0.5%。(3)商业:0.5%。(4)交通运输业:0.5%。(5)采掘业:1%(其中:煤炭业2.5%)。(6)砖瓦行业:1%。(7)建筑安装业:2%。(8)装修装饰业:2%。(9)饮食业:0.5%。(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12)其他行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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